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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的个人或企业都可以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

发布时间 [2015-08-25] | 阅读: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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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只有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具有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监测和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并且对于专业人员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也有一定要求,此外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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